隆回县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管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条 志愿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隆回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领导全县志愿服务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人民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政策,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引导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把“中国志愿服务网-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http://www.chinavolunteer.cn/)和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云平台做为全县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志愿者登记注册、培训交流、服务小时累计、免费志愿者保险以及志愿服务信息发布等提供便利条件,实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与志愿服务需求的对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参加志愿服务;
(二)获取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条件,获得志愿服务培训和志愿服务证明;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参加志愿服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服务对象;
(二)志愿者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四)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须使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可申请加入相关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隆回”微信公众号(zhiyuanlonghui)和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云平台做为隆回县志愿者的宣传、学习、展示、互动平台。
第三章 优秀志愿者
第九条 隆回县优秀志愿者是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荣誉称号。优秀志愿者评选标准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成为志愿者,长期积极参加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100小时(以平台统计时长为准)。事迹突出、影响面广、群众公认,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适当放宽;
(三)志愿服务组织(团队)负责人优先考虑。
第十条 隆回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是隆回县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隆回县优秀志愿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文明委成员单位、县级各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参加评选产生的隆回县优秀志愿者获得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二)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与本地区本系统隆回县优秀志愿者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动、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做好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
(三)隆回县优秀志愿者获得者以优秀志愿者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报告。其中,重大事项报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隆回县优秀志愿者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志愿精神、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第十条(三)所列报告程序的。
第十二条 隆回县优秀志愿者获得者产生精神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经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一)发生第十一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志愿服务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国家或有关部门政策法规的;
(五)参加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四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各级、各类组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团(队)等或志愿者以个人名义发起的志愿者团(队)等。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
(一)团结、凝聚党员干部职工、社会爱心人士以及社会各阶层人士加入志愿者行列;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志愿服务,招募、管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三)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对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对本组织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所属志愿服务组织予以激励嘉许;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义务:
(一)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二)保障志愿者、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三)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及时记录、真实评价有关信息,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四)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和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服务;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者协会须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志愿服务团(队)可向所挂靠主管单位申请成立。成立后获得“管理平台”相应的管理权限,分别接受批准成立的县民政局、相关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符合设立条件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评选标准:
(一)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志愿服务团队,团队人数在10人以上,年人均参与志愿服务时长≥25小时(以平台统计时长为准),有突出表现、做出重大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二)组织机构健全,由县民政部门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优先,管理规范,队员思想统一,活动公开透明,工作积极,社会评价较高的;
(三)主动组织、参与各类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及时上报志愿服务活动信息,群众反响好,成效显著。
第五章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分为:现场服务型、非现场服务型。
现场服务型是指志愿者前往服务地,现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如走访慰问、站岗执勤、培训讲座、支教助学、科技推广、法律服务、环境保护、心理咨询、社区事务、文明劝导、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
非现场服务型是指志愿者不在服务现场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捐资捐款并委托第三方代为转送、义务献血等。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需求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方面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
(二)连续提供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书面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志愿服务的基本保障条件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县民政局、相关主管单位或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优秀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评选标准:
(一)针对社会热点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社会推广价值,有操作性、持久性、创新性;
(二)有健全的组织体系、规范的管理制度、科学的运作模式、显著的服务成效,有良好的评估、总结和发展规划,档案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实施时间不少于1年,参与项目的注册志愿者人数不少于20人(具有特殊导向作用的服务项目可适当放宽);
(三)在全县有较大影响,获得服务对象或主管部门的认可,在传播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和谐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
(四)在市级及以上项目大赛中获奖的优先考虑。
第六章 记录与证明出具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使用“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登记志愿服务时长:
(一)参与志愿服务时违背志愿服务理念,严重侵害服务对象权益,或被县相关主管单位通报批评、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虽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但未到达指定服务地点或虽到达服务地点但未按要求开展实质性志愿服务的;
(三)其它不符合申请登记志愿服务时长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原则上每天记录时长不超过8小时,对于预计一天服务时间超过8小时的活动,须在活动申报时注明详细安排,并单独记录;对于一天服务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活动,须在活动办结时注明各时段提供的具体服务或开展的活动内容。现场服务型、非现场服务型分别计算。
(一)现场服务型时长:以志愿者到达志愿服务现场至活动结束进行计算;
(二)非现场服务型时长:对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每人献血一次可折算4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时数,对于其他无法或难以用时数记录的志愿服务行为或活动,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共同确认小时数折算方案。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的评价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对志愿者完成质量、服务态度、满意度、影响力等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以“管理平台”中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自行登录“管理平台”下载打印。
第七章 激励嘉许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予以激励嘉许。激励嘉许应以“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中相关数据和志愿者星级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以“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中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定期认定星级志愿者。星级志愿者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一)“一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20次以上。
(二)“二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40次以上。
(三)“三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3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50次以上;
(四)“四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5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60次以上。
(五)“五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6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70次以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组织应将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评先评优、提拔任用、职称评定等内容,同时,积极开展帮扶礼遇优秀志愿者活动。
(一)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为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并正常参加活动、规范记录志愿服务时间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是指在志愿者平台备案并通过审核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其中生活困难者,给予重点帮扶。
生活困难的具体界定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人或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严重伤残、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生活困难的;遭遇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提供帮助的。
(二)帮扶程序
1.各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各志愿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每年底了解一次本辖区(组织)志愿者工作生活情况,提出拟帮扶对象名单和帮扶方式的具体建议报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
2.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到帮扶对象所在单位、站、所核实情况,研究确定拟帮扶人员名单和帮扶方式。
(三)帮扶方式
1.补助资金帮扶。安排县级志愿者帮扶专项资金(每年5万元),由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根据需要帮扶的志愿者实际困难情况提出具体名单和补助标准,报县政府审批。
2.就学困难帮扶。生活困难的志愿者及其子女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志愿者所在乡镇(街道)落实其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高中阶段助学金补助政策。
3.生活保障帮扶。符合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志愿者,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
4.志愿服务帮扶。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无法自理或急需提供援助的志愿者,由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协调文明单位结对帮扶,协调志愿者组织或者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招募志愿者,为其提供经常性的志愿服务。
5.社会组织帮扶。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对志愿者给予帮扶。
6.志愿者相互帮扶。经济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强的优秀志愿者对生活困难的志愿者进行现金资助、帮助联系就业单位、扶持创业等。
7.其它形式帮扶。
(四)相关礼遇
1.评先评优礼遇。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每年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比活动,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县级以上优秀志愿者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好人、最美人物等先进典型评选。
2.庆典活动礼遇。县委、县政府适时邀请优秀志愿者参加有关庆典活动。将优秀志愿者作为节庆日领导走访慰问重点对象。
3.录用和就学礼遇。鼓励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秀志愿者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教育部门为其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便利。
4.志愿者按年度服务时长获得下一年度相应礼遇:满100小时,获得县三大影院之一电影票一张;满200小时,获得次年全县春晚现场入场券一张;满300小时,获得县三大影院之一电影票两张,次年全县春晚现场入场券一张;满400小时,获得县三大影院之一电影票两张,次年全县春晚现场入场券一张和免费公交年卡一张;满500小时,获得县三大影院之一电影票三张,次年全县春晚现场入场券一张,免费公交年卡一张和县新华书店100元爱心卡一张;满600小时,获得县三大影院之一电影票三张,次年全县春晚现场入场券一张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价值不低于500元的体检套餐及县内景区免门票旅游一次。
第三十三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升志愿服务水平。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第八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包括:
(一)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专门公益基金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宣传;
(三)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志愿者予以救助;
(五)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其他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志愿服务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进行捐赠。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参加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志愿服务的特点,设立相关险种,对志愿者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承保。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本单位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的考核内容。鼓励将志愿精神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等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培育青少年的志愿精神,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意外保险和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损害,组织单位应进行协调处置或提供必要援助,维护服务对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支持,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公益文化机构、学校等场所,建立各类志愿者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第四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对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隆回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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