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胡芳强 浏览:6475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8日

隆教通2019168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机构与职责

  1.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库,并向县教育局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2.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校(园)长制,成立由学校(幼儿园)领导、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学校应根据在校学生规模,按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在校学生少于100人的学校,可在全校组成一个评议小组集中进行民主评议。

  三、认定依据与等级

  1.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6)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不具备“认定依据与等级”中第4点、第5点所列情形,但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6.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四、认定程序

  1.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2.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1)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 广泛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以及相关资助政策,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学校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 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单和认定等级。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认 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 级进行审核和批准。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5)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3.学校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4.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五、规范管理

  1.学校要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2.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巳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在学生提出申请后,学校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请各学校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尤其要指导学生正确填写《隆回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整理存档。

 

附件:隆回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隆回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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