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 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教监〔2014〕4 号, 2014 年 7 月 8 日)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
正之风, 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
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
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
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
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 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 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 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 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